我是否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房屋买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0:07:27
我和乙方通过中介签了一个合同,约定将我的房子80卖给他,他交了我1万元定金,他预交了中介1万。 由于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我们一直未执行合同,合同注明办理房产过户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到现在,此合同是否过期?我现在不打算卖了。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不卖房子了,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要如何赔偿(包括乙方和中介)?能否尽量减少我的损失?谢谢大家!
当时未协商任何违约责任。而且,我的一手房是一次付款的,现在拖了这么久,我的利息都亏了很多。开发商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说明一下:当初,与中介谈的服务费为双方各3%,合计6%,此为口头约定,我现在明白中介存在欺骗行为,因为双方的服务费应为合计3%;我想知道,如果我违约,我赔款的具体数额。谢谢!最好有懂得相关法律的人帮帮忙。(其实,我知道我要赔偿乙方1万,并退还1万定金,还有他预付中介的1万元,现中介要我赔合计6%的中介费,我认为不合理。我想知道,我除去赔偿预付的1万元,是还要赔中介3.8万元,还是1.4万元??最好能列出相关法律法规。)

不知道你们当时的违约责任是怎么样写的!
如果有描述之方面内容的条款,那你就要担相应的责任了,如果没有,那么,你跟买方协商,退还他的订金,以及中介费,那么就没有多少事了.

具体地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内容,在我国,房屋买卖算是大事了,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律师!

按照你违约中止合同,退还对方双倍定金。对方的其它损失双方协议解决。

其实关键在于定金还是订金.看好你打的收条和协议.有很大说法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再有,没有任何违约责任约束的情况下你不会有什么损失.关键就是订金的事.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