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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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0-04-13
  【生效日期】1950-04-13
  【失效日期】1980-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 夫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