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14年后的原企业职工还可以申诉或起诉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2:09:34
我们单位有几个员工,1993年时与公司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该协议的期限为一年,同时双方又约定,如果员工一方提停薪留职一年后得一个月内应当主动到单位报到,否则视为自动离职。1994年停薪留职自主择业的期限已过,这几个人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向劳动、法院申诉或起诉,公司遂于1994年底将他们的统筹帐户停掉。
时隔14年后的今天(2007年3月27日),这几个人就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说它们还是企业的员工,要求发给他们这十几年的生活费和缴纳统筹金。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向它们下发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这几个人到劳动仲裁没有讨到便宜,便在法院起诉。而法院却立案了,我们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傻眼了。以下几个疑问想请高人指点:
一、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是不是裁定?
二、法院对已经严重超过仲裁、诉讼期限的劳动纠纷也立案受理吗?如果肯定,是不是说凡是涉及劳动关系的案件就没有诉讼期或者是无限诉讼期?
可是法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以上的司法解释与劳动法的仲裁时效60日有抵触的呀,又该如何解释?

一、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仅仅表明该案件已经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持通知书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可以受理,但经审理查明确实超过仲裁时效的,应该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当事人有诉权,但不会胜诉.

法院受理与对方胜诉完全是两个概念,不必担心。如果情况如你所说,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只有60天,在经过60天后即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补充:
1。你所说的最高法解释是针对“工资”而你们的情况是“社保”,所以不适用。更何况对方在正义期间根本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符合该解释的对象。
2。既然你们之间有协议,而且约定明确,那么该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应该没有异议,所以(二)也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