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一审最长时间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26:38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按照发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最长审判时效也就是两个半月。
我想问会不会有特殊情况发生,在一审法院的审判时间会超过两个半月?
要是有是什么情况?还有如果区法院要把案卷审判结果上报到市中院的情况下,这个时间怎么算?是不是总共的时间不能超过两个半月?
谢谢,请专业人士尽快解答,非常感谢!
可是现在审委会已经开过了,审委会的决定是按照无罪判决,我想知道的是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继续延长时间?

当然有,因为超过了又不要追究法官的责任,不超白不超。
其实发回补充侦查,证据鉴定,评估等都可以使审判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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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殊新情况的话一般不延长。(我认为)

一个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