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及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5:53:25
我是2007年6月参加工作,8月份转正,签的是两年的合同,基本工资为600,加上奖金后的工资总额是1200,本人在北京,户口在外地,公司在试用期有简单培训,但公司不具有新劳动法所说的培训资质
问题:1、现在北京的基本工资为730,合同签订基本工资600,是否违反规定,若有则具体是什么文件的哪条规定
2、新劳动法实施后,我辞职是否交违约金?我签的合同规定违约金的缴纳是:1200*10%*第一年所剩月份+1200*5%*第二年所剩月份,这是否合理
3、公司每月还押200的风险金(离职有退还),离职还要交一定比例的员工服装择旧费,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初应聘时所说的福利待遇和两月后签合同时有差别,而且违约金也是签的时候才知道,因为刚参加工作,很多地方不懂,所以请专业人士指点,问题很多,望见谅!谢谢回答
这样的合同本身合法吗

1、你公司的工资构成是什么样的?如果实际发放给你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你也很难提出什么要求。但是合同中这样约定是违法的,如果实际发放给你的工资低于这个数,可以要求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辞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不提供专项培训的话,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不予支持,只要你按照劳动法规定正常辞职(提前一个月提出,正常交接工作),不会有违约金。
3、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单位扣除风险金的做法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当然是不合法的:
1\试用期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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