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姻共同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1:38:05
夫妻结婚后女方父母给买了一套房,名字写得是女儿的名字,但当时未明确表明是给女儿一个人的,如果后来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写明这房子的钱为女方父母所出,产权归女方父母所有,不知样约定可否对抗房管局的登记?如果可以,将来女方的父母死了就可以以遗嘱的形式将房子直接明确约定赠与给女儿,从而预防男方变心而女儿又没有固定收入的问题。不知这样是否可行,望指点:)

这样的约定不能对外对抗房管局的登记。但是在夫妻和父母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夫妻离婚,这将不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通过书面文件或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给女儿,也不算共同财产。

绝对的不行,协议是不能成立的,
现在只能去做公证,要求男方放弃对房产的分割

不可以对抗登记,登记具有最大效力。

这套房屋是女方婚后受赠取得的财产,由于未明确表明是给她一个人的,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现在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声明该房屋产权归女方父母所有,该协议虽然对当事人有效,但由于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因此不能对抗房管局的登记。也就是说,女方父母凭该协议只是取得了对该房屋的请求权而非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夫妻双方。除非到房管局变更登记,把该房屋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女方父母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既然女方父母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他们就该房屋立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无权处分未取得的财产。
如果要保障女方的利益,其实很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就行了。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