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的三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3:44:42
2007年1月,刘某(未婚)与其母(丧偶)、其弟(未婚)三人共同购买一处商品房,价款100万元,首付45万元,其余款项向银行贷款,由刘某与其弟共同还贷,未明确财产比例,母亲持产权证,刘某与其弟各持共有权证。刘某定于2007年12月结婚,问:
1、假如无证据证明,婚后刘某还贷款项由其独自负担,那么刘某妻子对上述房产的权利如何?
2、在贷款尚未还清前,能否变更刘某与其母、其弟的财产比例?
3、若不能,三人在刘某婚前做出公证,明确财产比例,如母亲96%,刘某与其弟各2%,是否有法律效果?

1、刘某妻子对上述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该房产在刘某婚前已经购得,刘某所占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婚后的还贷是一种还款行为,属借贷法律关系,和房屋的归属无关。即使还贷款出自夫妻共有财产,其妻子也只能对还贷款主张权利,而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
2、可以变更各方所占比例。
3、这样的协议即使办了公证,也不能对抗房产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共有权人的份额,则为共同共有,三人共同享有房屋产权,权利均等。

1: 3方按份共有。刘妻子无权。但是一般还贷款是有证据的。
2: 可以
3: 当然有了。按份共有可以分割多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