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4:26:44

宪法是宪政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但是没有宪法不一定没有宪政!宪政作为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包含很多的方面,尽管有的情况下缺乏宪法这样的成文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确实通过其他的方式达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你能就此否认他没有宪政吗?
有宪法但是却是一部伪宪法,或者宪法本身就不能体现宪政的精神,怎么去实现民主政治,有何谈宪政呢!所以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使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的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宪法必须考虑到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以及人民对政府极其行为的“同意”。
第一,宪政必须是基于宪法。作为宪法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就谈不上宪政,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的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所以,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法是行宪政的前提。
第二,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式来看,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因此,现代宪政应当基于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最主要的要求是:宪法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创制宪法的程序具备合理性,按照法治的原则来进行。
宪法的确定性。处于实施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性的特征,内容不能模糊。
宪法的功能性。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规范作用看,宪法规范应当是基本法律规范,任何普通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从社会而言,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挥社会行为规则的调整作用,宪法应当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对法制秩序的协调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