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有工伤险,给报销没有报销的剩余部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55:06
我公司给员工上了社会保险中的工伤险,另外想上一个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报工伤险时原件都已经缴上去了,让保险公司报销的部分只能提供复印件了,保险公司说可以。我要求对方出具一个书面的说明,对方称这是保险法中规定的,不用再出具。是这样吗?保险法中哪条?是怎么规定的呀?请指教。

1、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是否复印件、是否盖章等细节问题作出规定的,而且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也不适宜作此规定,如果需要作出规定的,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或行业性法规来规定,事实上,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连类似的细则都没有;
2、对于理赔时提供原件、复印件或者是否盖章问题,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上作了约定,有的条款也并没有明确约定,有的只是按照我国保险行业通行的惯例来实施的;
3、我们平时通常所说的意外险,其实包括两种不同的险种,一种是意外伤害险,是按身故或残疾等级来赔付的,另一种是意外医疗险,是赔付因意外事故就诊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如果是前一种的话,是定额给付的,与工伤保险赔付多少钱是没有关系的,在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其他材料由工伤部门在相关材料上盖章也是可以申请理赔的;如果是后一处的话,从条款约定上来说,一般是要求提供发票和其他材料的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发票原件的,由工伤部门在发票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已报销金额,是可以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剩余部分的。

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工伤报销的原件上面要盖章,这样剩余部分保险公司就可以保了。保险法中是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