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3:59:25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因此,足以认定“归个人使用”;

二、法条规定的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是指使用资金的行为性质,其指向为目的而不是形式。

偿还银行贷款,其客观行为是货币支付,而货币支付仅仅是一种形式,它仅表现为对货币的占有主体的转移。单独的货币支付,如果脱离了财产所有权、支付行为的法定或约定依据、支付双方的法律地位、双方支付的目的是否受法律保护等这些因素,仅仅支付的行为,是谈不上违法还是合法的。因此,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首先要透过乙的还款行为的形式、确认乙还款行为的性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数额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贿赂或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处罚。

参考资料:http://www2.open.ha.cn/media_file/2005_12_23/2005122320024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