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会是挪用资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32:10
A是煤运公司的正式职员,被公司口头派在公司内部的股份有限公司做财务工作.
B是工行票据中心的正式职员.
两人多次私自共同挪用A管辖的票据进行了质押贷款.揽储等!这些钱又外借!到案发仍有部分资金追还不回来!
法庭上律师强调是挪用资金.A的身份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B呢?这些钱当然不属国有资金.那么到底律师的依据是什么呢?B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在这里有无影响案件的定性?还有别人的借款追不回来,这部分钱最终将作何处理?

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现在就要看A用的钱的数额和归还的情况,不过看样子一般不会是点点的,三年以上是免不了了。

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