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02:59
陈某为某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将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只是再季节性货物储备时才动用。
陈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开了一个证券交易户头B.
陈某于2005年6月4日从公司转入资金120万元,全部购买股票
7月20日出手,交易价格159万
7月底将资金归还公司,本息共121万元
8月中旬,再次挪用资金80万,与上次获利资金一起购买乙股票,至11月底出手,交易价192万
归还公司资金本息共81万
余款全部购入丙股票,尚未出售,市值近300万
问:

B户头挪用资金的计算方法
不当获利如何计算?
那不当获利的数额怎么计算呢?挪用资金的数额是不是几次挪用的相加?

不当获利应该全部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负责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开证券交易户口,且自己实际控制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不当获利不应当由公司负责人所有。

挪用资金炒股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