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务员辞退、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48:51
越W系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一定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松懈,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1999年就连续泡了15天病假,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1999年、2001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次。2001年初,局里“一把手”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辞退W 。W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详细越好
是2005年连续泡了15天病假。
2005年、2006年年度考核中均定为不称职等次。

先看看公务员法中的具体是怎么规定辞退的: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一条中强调的连续两年,W是99和01年不是连续,不符合辞退的条件!
第二、三条中,可以看出,W也是不符合
第四条中,W经严肃的批评教育后,有痛改前非的表态,也是不符合的!
第五条中强调的是无正当理由,而W的行为是病假,不符合!
所以说辞退是不合理的!

至于控告肯定是可以的。
同样在公务员法中,详细的规定了哪些的情形可申诉控告!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注:W只可以申诉,不可以控告,因为申诉和控告的对象是不同的!申诉是对人事处理不服,控告是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公务员如果连续两年被确定考核不合格,或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十五天,才可辞退,显然W“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1999年、2001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次。”都不符合,所以不能辞退。

《国家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