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该案例中,宏宇公司有哪些做法是不合适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5:45:41
宏宇公司接到一份200万服装订单后,紧急向大禾工厂定购布料。布料交订货商确认后,宏宇公司和大禾工厂以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自支付1万元定金后生效。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合同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大禾工厂尚欠宏宇公司10万元代销服务费,宏宇公司于2月18日电话告知大禾工厂,定金不再另行支付,由欠款里扣除1万元。
3月18日宏宇公司仍未收到大禾工厂的货物。宏宇公司多次电话催促未果。因生产周期紧张,遂向其他工厂高价购买布料,紧急生产并交货。
订货商验货后以货不对板为由,拒收货物,并向宏宇公司索要合同违约金50万元。
宏宇公司认为全部损失都由大禾工厂未按期交货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地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大禾工厂与宏宇公司约定支付定金后生效,即是此法规表现。但此后宏宇公司电告大禾工厂,定金不再另行支付,由欠款里扣除1万元,但此要约没有得到大禾公司的认同确定。
宏宇公司认为全部损失应由大禾工厂未按期交货所致是不正确的,但起诉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