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资格待遇?(特急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35:30
我今年58岁。
在40岁以前我一直没有一个孩子,40岁的时候,我跟我的妻子结了婚,过继了一个女儿给我,婚后一直没有再生育。但我的妻子和前夫却有两个孩子,儿子判给前夫,女儿归我的妻子。
本来国家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就是独生子女,我和我的妻子之间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资格待遇?如果有人反对,我应该引用什么法律的第几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妻子已经在去年过世了,现在只有我跟我的女儿相依为命.现在我在申请独生子女的过程中村里的人提出了反对,原因是我的妻子曾经有两个孩子.我的妻子是先跟前夫离了婚(两个孩子的归属已经分开)再跟我结婚的,对于我来说,我由始至终就只有一个女儿啊.为什么我不能享受国家给的应有待遇呢?希望各位法律界的朋友积极地给予解答,谢谢.

有满意的再追加100.

【享受奖励的对象条件】

  (一)可以享受退休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1、符合本市领证或换证条件并且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对象;
  2、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
  3、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证》,并且都判给对方抚养,现家庭没有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
  4、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证》的本市一方职工。

  (二)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1、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
  3、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4、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5、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中,婚后无子女的本市一方职工。

  (三)不能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1、夫妻虽然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
  2、未婚者;
  3、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离婚后,没有再结婚并且不带孩子的一方;
  4、从未生育或收养孩子的一方与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抚养该孩子(指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另一方结婚后,又离婚的。

  【办理程序】

  (一)、凡1992年底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符合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办理程序:
  1、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人员、婚后无子女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并由单位初审,加盖单位公章。
  2、当事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3、当事人将街道、镇审核盖章的《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交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