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对方不肯出证明,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7:52:10
前几天,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栏没有写上下一家的单位名称,我补填的时候,把我公司的名称写到上一家的位置上去了,造成背书不连续,我问了下出票行,让我去前面二家出证明,但问题是我的上面两家都不肯出证明,我该怎么办啊?这张承兑还有用吗?我拿到到期日期,银行肯付款吗?

可以好好学习一下如下几条票据法的具体规定,你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
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