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因受乡政府的非法拘留(13)天,而造成家中的小猪无人饲养而饿死,乡政府是否应对小猪之死负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27:01
1.1995年5月某乡政府怀疑叶光延指示其堂兄叶光富逃避计划生育,将叶氏父子带到乡政府。叶申明自己未做,并提出家中刚有一窝小猪,需有人在家饲养,否则饿死。但乡政府未听,13天后在查无实证后才将叶父子放回,但家中小猪已饿死。叶光延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乡政府赔偿。
(希望详细解说)

首先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具备司法执法权,将叶拘押属于非法拘禁,受害人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由于非法拘禁,造成猪死亡,属于连带赔偿责任问题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赔偿要求。
最后一点尤其重要,你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案件,而这个赔偿诉讼有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是否有过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