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既然已经破产,证明已经无力偿还负债,为什么有时破产还有偿还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5:21:09

“资不抵债”,不是企业破产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企业不是非要等到资不抵债了才破产。
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已无好转的希望,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这样,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剩余的资产,来偿还一部分所有者权益,

大概破产是没有流动资金了,但是宣布破产后,可以变卖企业的固定资产等.通过这些所得到的现金可以用以偿还所有者权益及负债吧~~
我是新人啊,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

通常人们的理解是企业亏损严重了,“资不抵债”了,这家企业才是走上破产道路了,事实上大多数企业确实也是这样的。但在法律上,资不抵债了并不就是意味着企业就要破产了,企业破产了也并不意味着它是资不低债了,这就是上面说的“资不抵债”不是企业破产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不能支付”才是企业破产衡量的标准,即一家企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其状态一直在延续,那么它就要可能被人申请破产。因为债权人是不可能知道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但能很明确知道债务人已经“不能支付”了。
债务人“不能支付”的时候,它有可能已经资不抵债了,也有可能所有者权益还有很多,只是没有货币资产用于支付到期债务,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在破产支付后的资产就归投资人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