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踪后起诉离婚中的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9:03:30
一个姐姐,在跟丈夫分居一年以后找不到男方。现想提出起诉离婚,两人拥有共用名产权住房一套,以及男方名字住房一套,后者为男方婚前首付,婚后继续案揭。这套房子是否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呢?如果是,那么现发现男方私下卖掉房子,是否涉及违反法律?
另外,现在男方毫无音讯,法院受理起诉离婚以后,是否会协助寻找?依旧找不到的话,是否就无法判决离婚和财产分隔?另外若要取证男方外遇证据,有没有法院规定的取证机构?

一、谁是首付、房产证的名字是谁的以及婚后共同付款并不能够决定房子的归属。如果房子是婚前购得,那么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如果是房子是婚后购得,那么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会参予分配。房产是否是婚前购得,一般看房产证的颁发日期与结婚证的日期孰前孰后。这与谁首付、谁按揭没有关系。
二、如果房子是婚前财产,如果要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话,只需进行有关的协议即可,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协议都行。
三、如果房子是婚前购得、婚后按揭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得到婚后按揭的所有款项的一半作为补偿款,不管是否在离婚时已付完按揭。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先找人,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