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未认证要求对方重开能不能退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6:48:08
发票未认证要求对方重开能不能退税?

发票已经过期了,重开还可以退税吗?

另外换汇成本如何计算呢?
进货成本/FOB价=含税价/1.17X??乘什么?

救命啊...答好的我送20分

回答可能另你失望,可规定确实如此,发票已过90天的认证期根本不可能退回重开(你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14-19条的相关规定)。

  这是因为对方重开发票必须由你企业主管国税出具《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然后根据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回原票收入,再重新开具一份发票。而税务机关出具《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的前提必须是原发票已经认证,由于这张发票你并没有认证,所以你的主管国税是不会为你出具《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的。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