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UCP500的规定,对信用证交单文件,开证银行合理的审单日期是7个银行日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5:55:03
我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了一个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9月15日。我们是2007年8月25日左右将单据寄到我公司的通知行汇丰银行处,8月27日收到汇丰银行的邮件确认该单据无问题并已寄给客户。但是昨天我们忽然收到通知行的邮件说该单据已经快要过期了,如果过期会有每月200多块钱的费用。经过与银行核查才发现,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分行)曾经于9月10日发出过拒付通知理由是交单文件上发现不符点(我们的交单文件中遗漏了该信用证的编号),据通知行说也曾经将该通知传真给我们,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看到该通知。从DHL官方网站上查到这套单据的收到日期是2007年8月29日下午4:30分,开证行拒付的日期是2007年9月10日。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合理的审单日期是7个银行日,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起7个银行日内下达拒付通知。那么我是不是可以据此认为2007年9月10日为他们收到单据的第八个工作日,因此该拒付无效,并且要求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给我公司付钱呢?如果可以,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或者由此要求开证行允许我们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获得开证行付款呢?

不知道你的证是什么时间开出的,从2007年7月1日前后开出的信用证有的会注明“适用于最新版本”,即UCP600,UCP6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以前的UCP500为“最多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无论是按UCP600还是UCP500,超出规定银行工作日期通知客户不符点的,均视为接受单据。2007年9月10日为银行收到单据的第八个工作日,因此该拒付无效。你方应与开证行进行协商尽快付款事宜。
不过有的银行也规定如果是在下午4:00以后收到单据,则从第二天起起算为银行工作日,所以你们还需要和银行及你公司客户(即开证申请人)做进一步的沟通,争取让开证申请人尽早去银行赎单。

同意上面的说法 而且如果你要是确定已经过了7个工作日的拒付 不但可以要到货款,而且可以向开证行追讨迟付利息。

lewiscn说得有道理,应该两手准备,一方面书面和银行ARGUE一方面联络客户.客户接受,银行一般都会接受的.出点不符点费了.

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开证行拒付, 受益人应该立即联系开证人,让开证人接受不符点,尽快交款赎单。 与开证行直接讨论这个问题毫无意义,可能会白白的浪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