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懂法律的麻烦问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1:10:36
6年前我和3个同学前往一同学家小聚。但其家里没人。大家只得不欢而散。几天后其哥哥姐姐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帮我们押进派出所并以盗窃罪拘留了1小时。在莫名其妙的等待了1小时后被逐个拉去按手印及拍照。初中时法律意识淡薄的我们以为指纹是用来当案发现场采集证据用~我们没进过门当然非常有自信的自认清白。被其中一个同学的母亲保释出来后也就回家了。此案就这么不了了之。6年后。我被查出涉嫌盗窃.是犯罪嫌疑人.档案上却没有经手民警和报案人姓名。我想知道这案子也能记录进档案?我连口供都没录。就这么背了6年黑锅。有谁知道解决办法。我不想未来的日子里遇见熟人都要逐个解释我是个连门都没有进去过的犯罪嫌疑人。
我现在已经知道报案的人的名字~但她已经去了广州。就算查户口也不是容易的事。。而且档案里也没有记录她的名字~如果叫她消案。派出所会不会不认帐。。

1、你被“以盗窃罪拘留了1小时”的说法是错误的。一者刑事拘留需要签发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你有吗?此外拘留一般都得论天算,拘留一个小时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连拘留都没有,更别说盗窃罪了(有没有罪得检查机关起诉然后法院判决才能算数),所以估计你顶多是有盗窃嫌疑被派出所问讯调查并笔录了而已。

2、6年后你是因为什么“被查出涉嫌盗窃”?你看的那个档案记录的是6年前的那件事情?如果仅仅是这样,用不着担心。

3、此外你忽略了一些细节,比如人家哥哥姐姐凭什么扭送你去派出所,你“按手印”的笔录上记载了什么(那就是你的口供),不知道这些就无法肯定派出所对你6年前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可能是当时你未成年或者涉案金额不大,被免于起诉等等。这些你自己应该比较清楚或者有机会你得去搞清楚。

PS: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你可以起诉派出所,告其侵犯了你的名誉权。要求派出所消案。这当然不可能,但直接责任人是派出所,是他们办事不周给你造成了麻烦,你可以借此将繁索的处理过程都交给派出所,但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