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下列案例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01:45
王华与大地发展实业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应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统计。王华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其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与王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35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王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王应与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王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赔偿公司损失3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业务。培训结束后,王华仍在原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王华以本岗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同年5月1日休假后,王华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催其上班被拒绝。公司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利益。请对下列案例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

我觉得事情的关键是培训前公司与王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作为给员工培训的前提条件.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还是显得公平的.

所以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有有效合同,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