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层高问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01:28
本人于2006年09月20日前往武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认购商品房一套,当时售楼服务员介绍9楼层高为3.1米,其它楼层为2.8米,同时双方签定购买房屋合同,于2006年11月09日接到通知,因规划设计变更,由原来签定的层高3.1米变更为层高2.82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注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后经咨询:该层高的变更未经武汉市城市规划局批准。
问题是: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中的“顿号”代表什么意思?是两者必须同时批准还是代表“或者”的意思?
2、如为“两者必须同时批准”,那么他仅通过“设计单位”的同意,而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相关条例?
3、属不属于私自变更?能否索要赔偿?赔偿的标准(比例)是多少?
谢谢“hu500108”啊!补充一个问题!
4、原来签定的层高3.1米变更为层高2.82米,申请赔偿额度或比例是多少?

1.“两者必须同时批准”。
2.缺一不可,构成违约。
3.请注意: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这句话,然后再考虑赔偿问题。

顿号就是“两者必须同时批准”,是属于私自变更可以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