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3年的送货单,到现在向法院起诉去要,有法律效果吗?该怎么办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2:44:48
原告A向B要货款,B单位不愿意支付,A单位往B单位的其中两张送货单由B单位的仓库保管员签字(但由于此保管员只是在B单位做了没几天,B单位也不曾支付工资),所以B单位不承认有此员工,现在A单位向此保管员提出起诉,要求此保管员支付全部货款(此送货单写明送货单位,A单位向B单位销售了100万的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60多万),请问:此款要此保管员支付吗?听说法律的起诉期为两年,此送货单位已经超过四年,还有法律效率吗?此保管员该怎么办?
两张送货单的货物价值20多万元,一个打工的一年能挣多少啊,想想做了这些天就因为有钱人的为所欲为可以不支付工资,打工的也只能忍气吞声不懂法律,不求法律保护,到头来却诺出这种事来,做老板的在花钱时也想想这是不是你们的钱?
急!

1.主要是举证比较困难一些,首先不应该向此保管员索要货款。因为保管员是在B单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才签的字,而不是个人收了A单位的货物,所以货款不能由保管员来支付。但是这位保管员在货单上签了字,说明此保管员已经与B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这不是B单位不承认就可以了事的问题。当然这个雇佣关系要找到一些可以举证的材料,比如保管员本人或B单位职工的证词证言,能证明保管员确实在B单位工作过。
2.不知道你们双方有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如果有合同的话就可以按合同之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B单位支付所欠货款。请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一定要坚定信念,打官司也不是容易的,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好是找一位律师,会追回你的货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