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赔偿费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16:53
大家帮个忙,我们公司的合作单位的员工在我公司被我公司的员工开电叉车撞伤,劳动能力鉴定是九级,我们现在要自己解决这个事情,想问一下,他这个事故我们应该赔偿他们精神赔偿金吗?具体的哪里有规定,
我们查看了有关文件说伤残补助金里就包括精神赔偿金了,是这样的吗? 权威人士给解答一下,谢谢
受伤的是别的单位的,他们公司没有给交任何保险
只能按照意外伤害处理

单位一职工在操作中受伤,应当是按照如下步骤:

首先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工亡工伤赔偿办法办理。工伤赔偿国家有专门的条款,不区分责任,到劳动部门一问就知道了,千万别私自处理,不然到时候没有人认帐你就更惨了。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