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外人财产发生费用谁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37:39
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向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后案外人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几年后被确认查封的财产系案外人财产,解除了查封.在该财产查封期间发生了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是不是与执行本案有关的费用,应不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应不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由于法院原因超标的查封,长期查封,导致保管费用过高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我知道,我想问问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费用应由法院承担,因为他没弄清财产归属就扣押。
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