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还算正当防卫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47:33
我晚上一个人走回家,一个人从后面上来用一把裁纸刀架在我脖子上,然后问我要钱
我说没钱,他想搜身,这时我抓住他的手,扭了回去,把他刀弄掉了。并把他绊倒在地,然后对着他的胸口狠踩了一脚,结果后来他死了。
我承认,当时把他绊倒我可以跑掉,但是我当时就很气愤,想这种垃圾人活着也是害人,死了算了,所以那一脚很重。
但是当时事情发生确实对我有生命威胁
谁能保证他站起来不会继续拿刀子捅我呢
1,我致命那一脚踩上去的时候,他手上没有刀,当时是不构成威胁
2,那一脚虽然很重,但是一个正常人谁会想到去杀人呢,只是当时情况突然,想让他失去战斗能力。
3,如果是想杀人,直接把刀拿起来捅他就可以了。
4,是与不是,答案肯定只有一个,希望有从事律师行业的好心人给我准确答复,还需要什么细节可以问我,我一直心不安。
5,我是第二天报警的
6,现场没有任何人,没有人见到案发过程,以及搏斗过程,他是第二天被人发现的。
7,我是不是只要采取恰当的言辞,就可以让此事成为正当防卫呢?
8,我学过散打,至于是否能一脚致命我也不清楚,事情那么突然,我回想起来都不知道到底用了多大力,他是倒在地上之后我踩得一脚,可能这样比较重。
9,整个过程非常快,从他刀落地到我出脚不到3秒钟。你可以为我设身处地想想,换成你,你会有时间考虑是否防卫过当吗?
10,其实我非常怕他爬起来追我,或者跟踪到我家。因为当时路上没有其他人。

其实这种情况似乎可以成立无过当防卫的。《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你一定要说当时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你的人身安全,于是你与其搏斗,在搏斗中致其死亡(这种情况属于无过当防卫,致其死亡也没关系的)。不要说什么他已经倒下,刀子也掉了之类
的话。

另外你那一脚应该也不至于毙命,所以可能有其他原因。所以你那一脚应该也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如果你说了,“当时把他绊倒我可以跑掉,但是我当时就很气愤,想这种垃圾人活着也是害人,死了算了,所以那一脚很重。”之类的话,那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后防卫,也就是说侵害人已经不能继续侵害你的情况下你再去防卫,对其加以打击,这是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所以你这是防卫过当!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理由:
1死者当时虽然倒地但并不代表其已经停止了侵害,他还有反击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