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看看这种情况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9:55:53
我岳父在2006年1月26日在上班的时候出去要帐,回公司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当时公司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只和家属说想要调节解决,但是到现在事情已经拖了快2年了,公司也没有给一个肯定的答复,只是一直拖延时间。现在我们想要申请工伤认定,过了认定时效了吗?中间有一段时间我们和城建局打官司(因为他们在这次事故中有一定的责任),这段时间应该计算在内吗?我们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该如何去做呢?
他并不是和别人撞车,而是由于道路在修建的时候没有将一个废品站搬迁走,导致刹车不及而出事,送到医院抢救无效,现在我们该怎么办。真的不能确定工伤了吗?工伤保险有没有时效限制?主要的是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情况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不认定工伤的,工伤受伤的当事人或者他的亲属应当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从这个规定来说,你们现在申请应当是超过了。
现在你们要提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了。
由于交通事故同时还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工伤的形式无法提起,那么你们还是可以通过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要求赔偿的。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您错过了认定工伤的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