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7:03:42
我朋友李某与一工厂(国有企业)达成了转让协议,李某已按协议要求交了订金,该厂同时还委派一名付厂长(张某)在监督履行该合同,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该厂进行动迁,李某与开发商进行商谈,结果是除了按合同补交给厂子的转让金以外,李某2年后得到了110万的收益。3年后,李某和张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刑,理由是:1、该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国资局批准,违反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厂子出过证明,该厂的资产已属于集体资产,不需要国资局批准);2、李某与张某的口供证实,他们有犯罪故意,但实际上他们没有实际上的金钱来往,(检查院认定有,但法院没有确认,只是口供上说是有,但实际没有);3、张某为了私利(但实际上法院没有认定他得了一分钱),采用各种手段使本已无效的合同得以实施,是主犯,(但在整个合同运行过程中,事情已过去了3年,厂子从来也没有说过该合同无效)。

1、关于该厂性质,如果确实属于国企,那么程序上肯定是非法的,而且有公有制转变成集体制的时间上也没说清楚,是签订协议时转变的还是签订协议时仍然是国企。如果确定是无效合同,那么继续履行就有贪污的嫌疑。
2、李某得到的收益到底是基于什么?是因为该厂的利益受损还是 基于本合同所得的正当利益?如果是正当利益那么确定贪污就不当,如果是不当利益那李某能构成贪污共犯。
3、张某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