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7:07:40
铁路扳道工甲某日正在某铁道路口值班,下午6时,其多年不见的朋友乙、丙

来访。甲与乙、丙交谈甚欢,乙拿出自带的白酒,三人开怀畅饮,不久均酩酊

大醉。当晚9时,一列货车通过铁道路口时,由于甲未即时扳道,导致列车倾

覆,司机等5名铁路职工死亡,财产损失共计80万元。甲醒来后见发生此事故

,追悔万端。
问:1?甲是否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理由何在?
2?甲主观上的罪过是什么?
3?如果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罪名是什么?

1.甲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即不作为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本案中,这种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是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甲作为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本身和业务性质决定了他负有及时扳道的特定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职责且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2.甲主观上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职务和业务的要求,甲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扳道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发生重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所以,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
3.甲的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本案中,甲作为铁路扳道工,属于有义务保障运输安全的铁路职工,其在有预见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危险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要求醉酒,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故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不存在,甲的职业性质决定其负有作为的义务,但他忘记扳道,属于不作为
2,主观罪过是 过失
3,玩忽职守罪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