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委托、行纪——我晕晕乎乎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20:27
如果能阐述明白最好,如不能,请务必让我明白:
1我国现在到底采用侠义的代理还是广义的代理?
2委托必然是代理吗?
3甲跟我签约要我代他卖水果,合同规定,他负责发货,我帮他卖,我又以我自己的名义跟第三人签约,第三人付钱拿货。这叫代理吗?代理不是说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吗?那天甲没发货,导致第三人按照我跟他的合同规定该拿到货没拿到,受到了损失,第三人该找甲还是找我啊?我到底是不是代理人、受托人啊?

1、我国现在到底采用侠义的代理还是广义的代理?
  首先应该说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还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吧?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而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委托必然是代理吗?
  代理分为三种: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前两者主要是诉讼法上的内容。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委托和代理关系密切。但委托并不见得就是代理。
  3、这也算是代理,这个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隐名的间接代理有以下特征: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②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
  ③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如果甲的原因导致你不对第三人履约的,你应尽到披露义务,披露实际上的卖主为甲;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甲主张权利或向你主张权利;但是,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法条支持:《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PS: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A合同当事人:委托合同(除了间接代理),受托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定立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
  B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C自买与自卖:委托合同,属于自己代理,无效;行纪合同,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