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答案“我是否拥有胜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42:55
我于2004年分期购买房屋一套,首付为7万元,开发商推出首付1万即可入住分期首付的活动,我支付了1万元签定合同办理银行按揭,余下6万元首付款订立补充协议约定04年11月及12月31日前分两次还清。
我由于工作原因出差2年多,也因工作太忙忘记此事,同时开发商也没有提醒交款(一次也没有,连口头提醒都没有),直到07年6月份房产证办理完毕后我去拿房产证时物业上的人说钱没交够不能拿证,我才想起此事。后来去客服查询,开发商说按照合同约定超期交款我要在交清款项的同时承受18万元的违约金,本人跪求专业人士帮帮我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合适,若对方起诉我,对方是否因诉讼时效问题已经丧失胜诉权
开发商还提出若不能支付违约金那么他们将收回房屋,这样可以么?
用什么来判定合同仍然在执行阶段?
合同中约定若存在违约情况违约方承担0.3%的违约金

一、因为合同在持续阶段,所以你们双方都没有什么时效问题,所以不存在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二、你确实存在违约事实,但对方提出的18万元的违约金是否有根据?合同中有这样的违约金规定么?
三、由于对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所以对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四、这么重要的事情你都能忘记,应该承担责任的,只是可以想办法承担尽量少的责任。
建议你先去研究一下合同的规定,再咨询下当地的律师,弄明白后最好找开发商协商解决。

关于补充:由于你确实违约,所以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是很有可能的,但是如果你愿意补足未付款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解除合同的。
由于全部付款没有结束,你也没有拿到房产证,也就是说款也没付完,货也没到手,所以说合同仍在履行阶段,履行阶段肯定是合同还在持续阶段了。
最后,如果0.3%的违约金是18万元的话,我的天哪!你肯定是买了别墅啊!呵呵

无言了1!!!
买房这么重要的事 竟然忘了!

1、首先明确你已经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看你们的合同中是怎样约定的,但是欠6万元违约金两年多达到18万,应该属于畸重,可以向法院要求变更。
3、对方没有通知不能构成你减轻责任的理由,因为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你的付款时间。
4、你没有付款,至于房产证你们是怎么约定的,没有看到你的合同无法确定,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是肯定的,诉讼时效的主张很难成立。
5、因为你买的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给银行,开发商称不支付违约金就收回房子,解除合同,需要得到银行的同意。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