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借款合同的小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16:18
2003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定《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3年12月20日还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息。”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谢某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你是刘某用什么来证明不应该支付利息或者支付利息呢?
这是辩论会要辩论的内容,现在需要写一份辩论提纲。请会的朋友给指点一下!

找到几个漏洞啊,哈哈:(希望有用)
1,首先你按银行利率4被计算这就是高利贷的行为,我国是不允许用高利贷的.
2如果是辩论塞的话那就可以:
刘某向谢某借58000元的确在12月20日前没还出来,的确是写了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4被计算息,可惜的是,他没有说银行利息是哪个时段的,也没有说是日息月息和年息.如果对方死蚕烂打你也可以叫他那出证据来证明是什么息,如果双方在这都没有进展的话,那就要想办法把主动全拿回来,就说刘某是一个思想精神方面正常的人,58000元2个多月一个正常的人能还的出来吗,你认为1个思想正常的人会傻到做这种事吗?
3最后在来个致命的:
谢谋知道刘某在2个多月不一定有能里来偿还这58000元,你就可以反咬他1下,谢某知道刘某无法偿还还借他并开了4被利息,这分明是敲诈的行为,可以反控告谢某.如果对方说刘某有能力解决那就跟对方说,刘某现在没有工作哪来能力偿还,他借钱是因为他没工作缺钱这是很情理的.如果有正常工作的人会冒这种分显去问谢谋借58000元,还不会问银行借啊,没工作的是不能问银行借的或是借不到那么多钱的.
谢谋不是白吃他会想不到.
就这3个拉,自己想的,不好楼主别骂我.自己还需要改动一下啊.
还有个就不说了,太累了.

用不要脸来证明不应该支付利息。用人格来证明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