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所得已发放,企业以错发为由,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27:03
本人为一家外资企业员工,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10月本人因为业绩收入人民币5万元,佣金率为20%。当月公司财务部发放工资明细,本人核对无误签收。在2006年11月按此标准发放当月全部工资,并交纳全额个人所得税。
2007年11月公司以系统出错为由,本人2006年10月应所得佣金率为10%,所以应发放2.5万元工资。并从本人2007年11月工资中按10%扣除(2.5万元)。
请问此种做法,应当如何维护本人的劳动报酬权?
谢谢!

你们在已签定的用工合同上有没有明确佣金率,或的什么书面证明佣金率为20%,有的话是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可以到当地劳动人事局反映。没有的话,下次自己要多明确提成问题一定要有书面证据。

都过去一年了才来说系统问题,发放之前老板及相关财务人员已签字确认为事实佣金为20%,并已发放,已达成共识.现在才来说系统问题,为什么当时不说,系统会出了一年吗?他们没有说服力,你去劳动局维护自己的权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