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劳动法高手帮帮我!!!我很憋屈555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3:39:09
我是在北京的一个软件公司做程序员,刚开始去面试的时候老板根我说试用期工资是2500,可是等我真正上班去的时候给我的是2000.我惹了,毕竟刚毕业,公司签的合同是公司自己按照劳动合同印的,把对公司不利的条款全删掉了,让我每一页签名,我签完了,公司不签,合同也不给我,要了三回都没给,我现在转正了,工资是2500,我试用期的时候是2000,但是给我加班费了,一共2900,可是转正以后不给了,就是基本工资2500,可是别人都给加班费,就我不给,还压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合同上写的是28号发工资,可是发的是上个月的13号到这个月的13号工资,加班费别人都有我没有,理由是我加班没干活,我就不明白了,老板怎么知道我没干活,我没干活是不是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后来又签了一个加班协议,说晚上8.30以后走有10块钱饭补,可是我也没有,现在公司改名了,合同是不是不失效了呢,我想走,但是怕他不给我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抛开法律讲,你先好好想想单位为什么那么对你,从法律上讲你的工资应该不低于集体合同的工资,或和你一个级别的员工的工资,还有不行就走人,换各地方。合同没实效

如果公司只是单纯的改名,那么不影响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要注意收集证据。

估计你个人也有原因的,找出自己的问题,改正了,让他们觉得你是不可缺少的,再与他们讲条件。

如果刚毕业就与公司打这样的官司,对你今后的职业生涯会有相当大的影响。

公司更名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拖欠工资,你完全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不想继续做了,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通过法律手段去告他们!不能让他们这样!有违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