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怎么办啊,烦死我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32:23
挺急的,大家帮帮我!!
我是一大型房产中介公司的职员.一个月前业主委托我出租他的房子,租金为3000元每月.昨天,刚签完合同.客户先交了订金3000元,如果成交就做为押金.因为中介服务费是由业主出的,中介费是一个月的租金,所以我们就把3000元做为中介服务费收下了,客户承诺1天内把一季度的租金9000元打到业主帐户上,但1天过去了客户没打上,并且对我们说不租房子了,客户想把中介费要回去,请问这合理吗? 而且业主说既然客户违约不租了,就要赔付给他违约金! 两面都要钱,我头都快大了!! 我是新手,所以不太懂该怎么办,请问大家怎么处理这个事才是对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可见,客户已经签了合同,但是由于客户违约,合同没有得到执行,所以合同没有完全成立,因此,你不能收居间活动的费用,押金应该赔偿给业主。但是,根据第427条,你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链接
http://www.szaic.gov.cn/zwgk/zcfg/200511/t20051104_7831.htm

如果协议明确是定金,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