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台播放的歌曲翻唱节目的版权问题,法律人员进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18:49
请问如果在电台的节目中有一档环节是专门播放普通人翻唱明星歌曲的录音的(也就是用到了原唱伴奏带),请问这样会不会是侵权呢?那电台平时随便就可以播放任何歌曲,是不是都有购买版权呢?是不是由 是否用于商业用途 来界定?请法律从业人员解答,谢谢!

构成侵权。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他侵犯的是别人的取得报酬权等权利。

公开播放的曲目,如果你是用来个人欣赏或者学习而录音,都是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你加以传播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那就可能构成侵权。
电台播放,没有购买版权,并不是销售,也是欣赏目的,并非用于商业用途。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