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告与杨彪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54:04
2005年9月5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耐信电热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厚平与被告邓永汉个人独资开办的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厂(以下简称金域域五金厂,该厂已于2005年10月11日注销)的员工杨彪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由原告将发热盘交予被告进行加工(砂光)业务,并约定由金域域五金厂将已加工好的发热盘直接送往佛山市科斯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斯威公司),双方以该公司签收的发热盘为结算依据。同年11月16日,原告与金域域五金厂的员工杨彪经核对,确定金域域五金厂共收取了原告29517个发热盘,并将其中的22533个进行加工(砂光)后交予科斯威公司,由于有2455个发热盘因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而退回金域域五金厂,尚有6984个发热盘未加工而留存在金域域五金厂内。经双方确认,原告应给付金域域五金厂的加工费为21533元,该款由原告委托汇基(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汇给金域(中国)兴业有限公司代表金域域五金厂收取。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申请先行代付货款的报告》,但该报告并未得到履行,金域域五金厂因已注销且需迁厂,在双方约定的60天付款期限届满的前后,经被告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况下,金域域五金厂先后两次将留在其厂内的发热盘9439个变卖,变卖所得款由金域域五金厂收取。后原告向金域域五金厂索要发热盘未果,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报警,经该所调查认为该案属经济纠纷而未作立案侦查,原告遂以被告变卖其发热盘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交付给金域域五金厂加工(砂光)的发热盘是由一件物料盘、一块铝板、一只发热管组成,其中物料盘(不锈钢盘)、铝板由科斯威公司提供,发热管由原告提供并负责焊接在发热盘上,后再交予金域域五金厂进行加工。双方约定加工费为1元/只,付款时间为60天,原告开具给科斯威公司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热盘结算单价为6.20元/只(含税)。
被告的理由:被告无须就杨彪的行为承担责任。
1、杨彪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时已经不是被告的员工。2、杨彪的行为未构成表见代理。3、原告当时并未认为杨彪是被告企业的员工。
被告邓永汉认为:1.杨彪于2005年7月10日向被告提出辞职并得到批准,被告亦进行了通告。杨彪在2005年7月10日后已经不是被告的员工。如果原告对被告在原审提交的杨彪的《辞工书》和《通告》有异议,可对签字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中金域域五金厂不承认杨彪是其员工有充分证据证明,但是金域域五金厂加工产品事实已存在。对杨彪以金域域五金厂的名义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金域域五金厂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制止,属于默认许可代理。(金域域五金厂不知情的情况下例外)

金域域五金厂因已注销且需迁厂,在双方约定的60天付款期限届满的前后,经被告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况下,金域域五金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金域域五金厂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可以从中扣除加工费、原告违约金等费用。

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