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 急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7:44:01
1、1992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试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1、不应受理。根据《票据法》规定,公示催告应由失票人(园艺公司)申请。
2、应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苗圃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1)失票人向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苗圃所在地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根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至此,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完成。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