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8:53:07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持有的权利移转与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最后持票人向前追索王某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人按改后金额。王某之前的人只按原金额负责。

案例中王某在哪里????
1/其实改写票据金额就是给票据造成了不能承兑的瑕疵.
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见,票据金额一旦改写,票据就无效了,当然拒绝承兑!

2/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享有向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注:这里本票和汇票的规定是一样的)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