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能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09:39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具体的申请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一、如果在开票的次月发现错误,并且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可以到自己的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后同时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

二、开具发票并交给购方,购方发现错误,可以出具拒收证明(写明拒收的理由,主要是发票开具的错误内容)交给销方,销方可以到自己的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后同时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此操作必须是在90天的认证期内,超过90天的认证期不适用此规定,同时购货方没有经过认证;

三、如果发票开具后,购方已经认证,购方必须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销方凭借购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开具负数发票。只要是经过认证的发票随时可以申请开具负数发票,不受90天的限制的。

上面所说作废条件是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两个文件的规定。

另外,郑庄公提供的答案已经在2006年年末止不在执行(后延长到2007年4月30日),现在执行的是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以及15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7)18号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