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B类)中由公司代付个人所得税年终自查时是否要补交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7:47:29
我们公司是外资机构驻华代表处。执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B类)的所得税法,以经费换算收入方式按季度缴纳所得税。现在我司有一个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每月代交,不向其本人收回,那么这块支出是否要补缴所得税?因为外资(B类)企业税法中无此项明确规定,所以向大家求助。还是说按内资的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补交所得税呢?谢谢大家了!

实质上你们是给员工承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也是合法的,不过如果这样操作,相当于变相增加员工收入,这种方法下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应该高一些,即相当于用税后工资推算税前工资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们计算的时候不是这样做的,那么应该会少报了个人所得税,但是金额应该不大,你可以计算一下差额,然后直接向地方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是两回事,要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