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53:44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1.乙和丙拥有经营权、管理权、对外交易权、知情权、分配利润权等

2.甲不能在经营门市部,属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禁止,即不能再从事相关行业。也不能自己把货卖个合伙企业,需要经过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多数同意,属于不能自我交易。

3.该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内部合同没有外部效力,除非某机械公司知道这个协议,否则不能强求第三人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合同,应推定它为善意第三人,损失由甲承担。

1,乙丙两人的权利和甲一样,都是合伙人。
2,不能,这个决定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3,这个合同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相当于有效,只是在第三人主张权利后,合伙内部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