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0:48:37
某医院护士刘某从距洗手池仅3公分的冰箱内取药品时,因冰箱漏电被击倒休克。经抢救左臂肌肉萎缩,骨盆粉碎性骨折,陪护一个月住院三个月休假半年后,只能从事较轻工作。刘某家属找到出售冰箱的商厦要求赔偿,被拒绝。
1.医院认为该案属于刘某与商厦伤害纠纷,医院只是受害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是诉讼主体。这样的观点对吗?
2.家属找到市经委,被告知医院不是消费者,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全面赔偿。这种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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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责任的依据根商厦是不同的。护士作为医院的职员,跟医院是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上班期间受伤的,属于工伤,医院应当支付医药费用以及其他补偿。而商厦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他们出售的冰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承担赔偿则热。医院确实不能成为向商厦进行索赔的主体,但是如果医院不支付职工的工伤费用的话,那是可以成为被告的。
2、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医院确实不是消费者,消费者只能是个人。
3、针对这种情况,刘护士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商厦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构成残疾的,还有支付残疾补助金、残疾器具费等。你们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药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护士就属于其他受伤害的人,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全额赔偿。产品质量法43条同时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也就是商厦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