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能否得到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3:48:58
我的合同是今年11月,由于我现在身体不好,现在家里看病治疗,公司说我不在适合工厂里的工作,让我自己辞职,我没有辞职跟公司领导申请调动工作,公司说没有合适岗位就没有给我调动,所以我现在一直在家休息,在今年十月分的时候,公司人事打电话通知我现在我本人是在三个月医疗期内,医疗期过后公司不在与我续签合同,我是在今年9月份歇的病假到12月分医疗期满,我想请教各位人事方面的专家公司到期辞退我,我本人会得到补偿金或医疗补助金吗(我本人现在家休息没有在看病治疗),如有的话请各位人事专家告诉我是什么形式的补偿金,最好也能说出在什么样的法律条文里查的到,越详细越好,多谢啦。(我曾近咨询过好像是有一个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我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的到,如有的话最好告诉我补助金费用怎么算以及在什么法律规定里有相关条文)

医疗期满后,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行政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一、医疗期
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