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物权抽象原则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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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原则又可称为无因性原则,对该原则的分析,存在广义抽象和狭义抽象两种学说。广义抽象分为内在抽象性和外在抽象性。所谓内在抽象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目的相分离而独立存在,而外在抽象性即物权行为与其作为原因的目的在效力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互不影响。狭义抽象性专指外在抽象性。笔者认为内在抽象性为分离原则应有之义,因此抽象性只限定为外在抽象性,它具有以下含义:“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没被撤消,即使债权法上的意思被撤消,已经发生转移的物权不能当然返还,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1]

在抽象原则与分离原则的关系上,我国有学者认为,抽象原则具有存在的自然合理性,如“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要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但在笔者看来,在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诚然,只有承认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才有存在的意义,但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的效力之间是否相互影响,完全取决于立法上的价值选择。抽象须有其理由,反之,立法也完全可将原因存在作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因为原因解决了物权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变动的公正性问题,直接将原因作为物权行为生效要件能直接将公正性问题在物权行为本身即予以解决。”[3]弗鲁沫也认为,“将给予行为确定为抽象形式还是要因形式,是法律的一种确定。”[4]因此,“抽象原则既不是先天就‘正确’的,也不是先天就‘不正确’的。” [5]

与抽象原则相对的是要因原则。所谓要因原则,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依赖于其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不存在,物权行为也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克格尔分析该问题时指出,“若因法律基础(原因)无效(或者效力未定而未生效力),或者根本不存在法律基础,或者财产变动约定目的未实现,一财产变动即为无效(或者效力未定而未生效力),该财产变动即属要因。若虽存在上列瑕疵,财产变动仍为有效,该财产变动即属抽象,但此时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