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3年合同交了1万元押金,老公需出国工作3年,我要随行并打了辞职申请,请问企业是否有权利扣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3:34:59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之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他用途.
所以该公司已经违法,你可以立即到当地劳动部门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如付出培训费用,且经相关平等协商,书面承诺,劳动者未按合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你签的时候有合同的时候是写的"押金"吗?
合同法中有"定金"而无押金,
所以押金应返还.
无权利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25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劳动者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
案例:
王小姐是名非上海生源大学生,去年7月大学毕业,她就与一家数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约定,若合同期限不满,王小姐要解除合同的话,每提前一年,王小姐要支付公司相当于她本人年收入50%的违约金。之后,王小姐就转入了公司工作,户口也迁入本市。
今年4月30日,王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表示她将于今年5月30日正式辞职。然而双方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因此,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王小姐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
无奈之下,王小姐向杨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数码公司提出的观点是,公司为王小姐提供人才引进平台,为她办理了上海户口,而她却提前解除合同,王小姐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24000元和人才引进费50元等。
仲裁委员会认为,数码公司和王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所以,该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最终裁决:数码公司为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今年4月和5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