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试题谁能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29:26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1)王某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银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王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王某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拍卖房屋价款应先偿还王某25万元。然后拍卖玉器的价款偿还王某5万元,剩余三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生你说的这种情况时,银行会申请法院拍卖你的房产,以拍卖所得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拍卖\律师等费用,不足部分会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多余部分返还借款人. 如果你的房值140万,而借款就50万,那么应该还有多余的款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