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失杀人,和抢劫后故意杀人,是不是都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37:09

其二,我国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并未排除抢劫罪所采用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我国新刑法典第263条(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由此笔者可以看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暴力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有不少犯罪,例如,刑法典第270条的妨碍公务罪、第316条第2款的劫夺被押解人罪、第257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但很显然,这些犯罪中的暴力内容是不完全相同,而是存在差别的。就抢劫罪的暴力手段而言,其内涵就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从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含义是最为广泛的。前述第一种观点理由之一是,我国刑法典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也反映出抢劫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刑法典并不将抢劫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这一理由是难以成立的。我国刑法对犯罪分类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为基本标准的,但在少数情况下,犯罪侵犯的并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将这一犯罪归入哪一类犯罪,只有由犯罪的主要客体来决定。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是主要客体,因为抢劫罪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暴力是手段,属于次要的地位。因此,我国刑法典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是有道理的。但不能由此而得出结论,说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说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可以作为其暴力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的理由,那么,基于同样的逻辑,故意伤害、过失致死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内容岂不是都应当从抢劫罪中排除出去呢?这显然不能。当然,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并非指抢劫罪的两款都可以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笔者认为,刑法典第263条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其暴力手段仅限于轻伤害;只有刑法典第263条后半段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才能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

  其三,从立法原意上看,刑法典第263条后半段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涵义并不限于过失而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不能一概而论。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例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在抢劫罪中包含“致人死亡”的同时,又另设“抢劫杀人罪”的专条或专款,其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当然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